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聚焦
新闻中心
行业聚焦
[评论] 应提高国有美术藏品利用率 时间:2014-02-18 10:45:34 来源:
  探讨、借鉴西方美术馆的收藏管理模式,是缓解收藏经费紧缺的有效办法。吸引个人把具有研究价值的美术作品存放在公立美术馆,由其负责对藏品进行保管、维护、研究和展示,由此展开的各种活动,双方互不收取费用。这种双赢的做法对节省收藏经费、实现资源共享和藏品的有效保护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现在的国有美术收藏普遍存在收藏经费紧缺、收藏经费管理制度滞后、藏品结构难以优化整合、藏品利用率不高以及缺乏鉴定专业人才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制约国有美术收藏的发展。
  在当前的形势下,国有美术收藏经费紧缺问题首当其冲。首先,在政府投入方面,国家应紧密地与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结合起来,加大对国有美术馆的投入,这或许是解决国有美术收藏经费紧缺的根本办法。在鼓励社会捐赠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无偿捐赠,对无偿提供捐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财税优惠。另外,探讨、借鉴西方美术馆的收藏管理模式,也是缓解收藏经费紧缺的有效办法。比如美国许多公立美术馆都以真诚、开放的态度,在保留个人对藏品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与个人签订美术作品存放、借用合作协议,吸引个人把具有研究价值的美术作品存放在公立美术馆,由公立美术馆负责对藏品进行保管、维护、研究和展示,由此展开的各种活动,双方互不收取费用。这种双赢的做法对节省收藏经费、实现资源共享和藏品的有效保护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也要敢于创新。比如,举办美术作品展览活动时,美术馆可以在给予艺术家减免场租等优惠的同时,由艺术家无偿捐赠个别或部分作品给国有美术馆收藏,这种双赢的做法应该推广。
  其次,国有美术馆应增加藏品鉴定、保管、维护、修复和研究等方面的经费预算。早在2004年,广东省便下发了《广东省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征集工作。这从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符合专款专用的要求,但是这种偏离实际情况的明确规定,使藏品在鉴定、保管、维护、修复和研究等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得到落实,直接影响到了收藏工作的正常开展。国有美术馆作为专业文化机构,应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在调整国有美术收藏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同时,增加藏品鉴定、保管、维护、修复和研究等方面的经费预算。
  此外,藏品结构不合理、藏品利用率不高的现状也值得注意。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收藏存在的盲目性有关。国家有关部门应统一协调各国有美术馆的关系,对它们的收藏业务和收藏定位给予指引,使它们的收藏定位能体现区域差异性和自身特色。同时,应允许国有美术馆在法律规定许可的条件下,通过交换、划拨、捐赠和买卖等方式实现藏品在国有美术馆之间有效流转,这样除了可以在适当缓解收藏资金短缺的压力、解决库房空间的有限性与收藏行为无限性的矛盾方面得到较好的解决外,还可以促进发掘藏品新的学术价值,使藏品进行有效更新,实现收藏的准确定位,进一步加快收藏体系的形成。
  对于藏品利用率低的情况,美术馆应从多方面考虑予以解决。比如在鉴定、保管、维护、修复和研究等费用开销上应加大经费的投入,在人才、技术方面,要加快人才培养,引进高端人才,不断提高美术作品鉴定、修复和研发能力。在藏品利用方式方面,要有超前意识,除了举办各种展览、开发藏品衍生品等传统利用项目外,还要在藏品信息宣传共享、展览空间开拓等方面加以创新,最大限度发挥藏品的作用。在藏品著作权保护利用方面,要给予明确约定。藏品著作权是影响、制约藏品开发、利用的重要因素。如果著作权没有转让或授权给国有美术馆,国有美术馆即使拥有该藏品的所有权,也只能享有公开陈列藏品的权利,以及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本馆的藏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而著作权人虽然对其被收藏的作品仍拥有著作权,但因为失去对作品的实际控制,而难以有效行使著作权。尤其是《著作权法》第18条对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给予特别的规定,明确了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之后,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从法律上确保国有美术馆对其藏品享有展览权。被收藏方要借出其作品参加展览活动必须经收藏方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押金和借展费。在实践中,许多国有美术馆考虑到与被收藏方的特殊关系和情感,而免收借展费,但是,如果国有美术馆不愿意借出,即使被收藏方愿意支付一定的押金和借展费,也难以借到作品。为了维护收藏方和藏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收藏方与被收藏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和有利于藏品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的原则,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藏品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在收藏美术作品的实践中,国有美术馆可以通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在美术作品收藏合同中给予补充规定等方式,在向被收藏方支付一定的转让金之后,获取被收藏方的著作财产权,这不愧是一种互利双赢、提高藏品利用率的有效做法。


 

点击扫码关注

2013 版权所有 © 书画院单位门户网站 京ICP备19008551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5350号